安溪縣參洋片區A-01-03地塊國有建設 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
安國土告字〔2015〕31號
經安溪縣人民政府批準,我局決定掛牌出讓1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況及相關要求
(一)掛牌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和規劃指標等要求
地 塊編 號:2015-22
地 塊名 稱:參洋片區A-01-03地塊
土地面積(㎡):3295.3
土 地 用 途 出 讓:商服用地-商務金融用地(企業總部)
年 限(年):40年
規劃指標要求:1.0<容積率≤3.0,計容建筑面積≤9885㎡,建筑密度≤30%,綠化率≥30%,建筑限高100米以下,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不可分割銷售
起始價(萬元):297
競 買 保證金(萬元):90
加價幅度(萬元):3
1.起始價、成交價不包含辦理土地登記的各項稅費及公證費。
2.用地范圍內安征遷和交地工作由參內鄉政府負責,以完成安征遷后的現狀土地提供給競得人進行開發建設,競得人同時應承擔滿足本項目需要的護坡建設和二環路20m退線范圍內的土石方挖運費用。
3.該地塊的空間范圍和開發建設須符合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要求。出讓地塊范圍內及其上空的管線,受讓方可結合規劃設計方案保留,對不需保留的,由受讓方自行與有關部門解決,并承擔所需費用。如地下有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等,也由受讓方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二)相關要求說明:具體的用地范圍、規劃要點及建設要求按安溪縣住建局下達的《關于安溪縣參洋片區A-01-03地塊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通知》(安建〔2015〕107號)執行。
二、競買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參加競買。
三、競買申請人提交競買申請書時,應同時提交競買保證金不屬于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
四、競買申請人競得土地后,擬成立新公司或以已成立的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在申請書中明確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新成立的公司應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成注冊登記手續,由我局與新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五、本次掛牌設有政府保留價,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等于或高于政府保留價)確定競得人。
六、報名與實地踏勘
(一)本次掛牌出讓的詳細情況、具體要求,請參閱《掛牌出讓須知》和其他掛牌出讓文件。相關掛牌出讓文件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安溪縣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股索取。
(二)報名時間為2015年10月8日至10月28日17時,競買申請人須于報名截止前將競買保證金匯至我局指定的賬戶(須到賬且到安溪縣行政服務中心1號樓辦事大廳二樓國土局窗口開具競買保證金繳款憑證),并到安溪縣金融行政服務中心6號樓B幢20層2010室辦理報名手續;經審查,申請人按規定交納競買保證金,符合申請條件的,我局將在10月29日17時前確認其競買資格。
(三)本次掛牌不組織統一踏勘,如需我局協助,請提前聯系。
七、掛牌時間和地點
掛牌時間為2015年10月21日8時起至2015年10月30日17時止。掛牌期間接受競買人書面報價。掛牌時間截止時,現場如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即轉入現場拍賣,通過現場舉牌競價方式確定競得人。
掛牌地點:安溪縣國土資源局會議室。
八、付款方式及期限
競得人應自成交之日起60日內繳清全部土地成交價款。競得人未按規定期限全部支付出讓金的,從期滿次日起每日按欠繳款額的1‰加收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九、競得人應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個月內開工建設,建設周期18個月,出讓成交后,應按每畝5萬元的標準繳納項目開發建設履約保證金。
十、競得人自約定建成之日起,每年度在安溪境內繳納稅收須達到每畝10萬元以上,出讓成交時,應按5萬元/畝的標準繳納按約定納稅保證金,如從自約定建成之日起連續3年中任何一年未達到納稅要求,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一、繳交競買保證金賬戶:
客 戶 名:安溪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開戶銀行:興業銀行安溪支行
賬號:153300100100012991
十二、申請人須全面閱讀有關掛牌文件后再提出申請,申請一經受理,即視為競買人對掛牌文件及地塊現狀無異議并全部接受,并對有關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十三、聯系人、聯系電話
王先生 0595—23234662
13860736265
吳先生 13599239616
十四、我局對本《公告》有解釋權。
安溪縣國土資源局
2015年10月1日
(海西地產網 魚灰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