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泉州市人民政府批準,我局決定拍賣出讓泉州市中心市區2宗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況及相關要求
(一)拍賣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和規劃指標等要求(二)相關要求說明
1.2018-1號地塊競得人須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社區服務辦公用房、文化活動中心、衛生服務站、物業管理用房等(具體規劃要求詳見泉規函[2017]294號文),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要同步進行,否則住建部門不予核發預售證。
2.2018-2號地塊競得人須按有關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包括:社區服務辦公用房、社區醫療服務站、居家養老服務站、物業管理用房等(具體規劃要求詳見泉規函[2017]468號文),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要同步進行,否則住建部門不予核發預售證。
3.2018-1號地塊競得人應在競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與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清蒙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簽訂《泉州市2017-6號儲備用地人才公寓用房回購協議》,由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清蒙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回購部分住宅作為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公寓。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清蒙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回購的住宅面積約4800平方米,回購價為3100元/平方米。
4.除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清蒙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回購作為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公寓的4800平方米外,2018-1號地塊其余商品住宅最高銷售均價定為9800元/平方米(毛坯)。
5.2018-2號地塊商品住宅部分最高銷售均價定為10976元/平方米(毛坯)。
6.2018-2號地塊以現狀地貌(山坡地)出讓,土地競得人應按照規劃部門下達的規劃設計條件等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方案設計,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自行進行場地開挖和整理,依法向鯉城區財政局繳交該地塊地下礦產資源出讓收益,具體繳交標準如下:
礦產資源出讓收益=可采儲量×基準礦價×修訂系數。其中可采儲量可分算為飾面石材荒料可采儲量和建筑用石料可采儲量,具體計算辦法:礦產資源出讓收益=飾面石材荒料可采儲量×23(基準礦價)×1.0(修訂系數,定為中檔石材)+(石材總可采儲量-飾面石材荒料可采儲量)×1.0(基準礦價)×2.0(修訂系數);石材可采儲量以中介提供的勘查報告為準。
7.2018-1號、2018-2號地塊競買人應在競買申請書中承諾,如競得該地塊,在項目建設達到預售條件時,同意該項目商品房的預售價格受政府調控。
8.2018-1號、2018-2號地塊出讓溢價率超過100%的,項目主體結構完工后方可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溢價率達到200%以上(含)的,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后方可申請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
9.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泉政辦[2017]159號)要求,2018-1號、2018-2號地塊的裝配式建筑應占新建建筑面積20%以上。
二、競買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符合競買申請人條件的,除欠繳土地出讓金者、已在本市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規定開發建設者,列入福建省惡意逃廢債務失信行為人“黑名單”的企業和自然人、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競買。競買申請人應當單獨申請。競買申請人提交競買申請書時,應同時提交競買保證金以及如競得該地塊,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均屬于自有資金且不屬于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及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
三、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不設保留價。
四、報名與實地踏勘
(一)拍賣地塊的有關文件,可于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7日(工作日)到豐澤區津淮街25號燃氣大廈305-306室索取。
(二)競買申請人須在2018年5月7日17時30分前(工作日)攜帶競買保證金以及如競得該地塊,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均屬于自有資金且不屬于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及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有效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或授權委托書(個人報名為有效個人身份證件);已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憑證等,到豐澤區津淮街25號燃氣大廈305-306室辦理報名手續。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截止時間為2018年5月7日17時30分前(以泉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收到款項的時間為準)。
經審查,申請人按規定交納競買保證金,具備申請條件的,泉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將在報名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確認其競買資格,發給《競買資格確認書》。
(三)拍賣地塊踏勘時間為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7日。需由我局派員陪同實地踏勘的,請提前與我局聯系,聯系電話:0595-22769392。
五、拍賣時間與地點
拍賣時間:2018年5月9日15時。如果競買人不足2人的,則此次拍賣流拍。
拍賣地點:泉州市行政服務中心五樓第一會議室。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2018-1號、2018-2號地塊出讓溢價率100%以下(含100%)時:競得人自競得之日起30日內應繳交成交價總額50%的成交價款(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余款自競得之日起逐月交納月均之款項并至遲不遲于六個月內交清;2018-1號、2018-2號地塊出讓溢價率100%以上時:競得人應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繳清全部土地出讓金。
競得人應當按時支付成交價款,不能按時支付成交價款的,自違約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成交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競得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七、競買申請人競得土地后,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在競買申請書中明確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按合同約定時間交清土地出讓價款。新成立的公司應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成注冊登記手續,由我局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八、開工、竣工時間
2018-1號的競得人應在辦理交地手續之日起1年內開工,并在開工后2年內竣工。
2018-2號的競得人應在辦理交地手續之日起1年內開工,并在開工后3年內竣工。
競得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或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成交價款總額1‰的違約金。
競得人應按照2010年6月28日泉州市國土資源局在《泉州晚報》上發布的《泉州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實施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情況申報制度的通告》要求進行開工、竣工申報。
競得人造成土地閑置,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的詳細資料和具體要求,詳見本次拍賣文件。
十、注意事項
申請人須全面閱讀有關拍賣文件后再提出申請,申請一經受理確認后,即視為競買人對拍賣文件及地塊現狀無異議并全部接受,并對有關承諾承擔法律責任。如有疑問可以在拍賣活動開始日以前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我局土地利用管理科咨詢,咨詢電話:22769392,聯系人:林先生、王先生,傳真:0595-22769915,網址:http://www.qzgtj.gov.cn。
十一、我局對本《公告》有解釋權。
泉州市國土資源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