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網10月13日訊(融媒體記者 王金植 通訊員 魏遠紅 劉麗玲)日前,市交通運輸局公布今年首批查處的借“順風車”之名從事非法營運的典型案例,強化警示引導,全力保障市民、游客出行安全與合法權益。市交通運輸局提醒,“順風車”是基于車主自身出行需求、出行線路相近的人選擇乘坐、分攤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行為,應遵循“真順路、低成本、次數有限”的原則。任何以“順風車”名義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的行為,均屬違法。
注冊多平臺接單 司機非法營運被查
日前,駕駛員李某河駕駛其個人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車(使用性質:非營運),在同一趟行程中,通過“嘀嗒”和“哈啰”兩個順風車平臺分別接單,共搭載4名乘客,運費共計82.3元。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發現,除以上兩個訂單外,李某河當日已通過兩個平臺累計完成4趟訂單,收取運費兩百余元。執法人員現場予以查獲,并固定了《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平臺訂單截圖》、行程查詢信息及視聽資料等證據。李某的車輛未取得出租汽車車輛營運證,其本人也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證。
李某河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第一款,屬于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運輸經營服務行為,執法部門責令其立即糾正,并對其處以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李某河利用多個“順風車”平臺接單,繞過單一平臺的接單次數限制,導致總接單次數超標,不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閩政〔2016〕41號)“每車每日不得超過4次”合乘次數的規定。此外,跨平臺接單的運費不再是由單個平臺自動結算,而是取決于車主所使用的平臺數量,存在車主自主定價及收費明顯高于成本的情況,這足以表明李某具有明顯的營利目的,且存在盈利的事實,嚴重違背“順風車”“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屬于非法營運行為。
無獨有偶,近日,張某達在泉州動車站被查時,正通過“哈啰”平臺承接2個拼車訂單(載3名乘客)。經調查,其當日還通過“哈啰”“滴滴”兩平臺完成4趟順風車訂單,全天共有5趟訂單,且線路各異。張某達無法提供車輛營運相關資質,其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第一款,執法部門依法責令其立即糾正,并依據《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隨意組合獨享與拼車 駕駛人混合接單被罰
日前,莊某陽駕駛其所有的小型轎車在泉州動車站被查。其車內已有1名獨享訂單乘客,另有一名拼車訂單乘客正在車后備箱放置行李。兩名乘客均為莊某陽通過“滴滴”平臺在同一趟行程中接載的乘客。另查明今年8月2日14時許,莊某陽也有同一車輛、同一趟行程(惠安至泉州)通過滴滴平臺接2個訂單(2人獨享+1人拼車)行為。莊某陽無法提供車輛的出租汽車車輛營運證或其他有效證明。該車輛行駛證標注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未取得出租汽車車輛營運證。莊某陽的行為違反《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第一款,屬于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運輸經營的行為,依據該條例第七十二條,責令其立即糾正,并對其罰沒合計5092.22元(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92.22元)。
此案中,駕駛員認為“順風車接單靈活”即隨意組合訂單——同一趟行程接“獨享+拼車”訂單,且單日多次跨乘車模式接單,顯然是為了營利,運費也均遠超成本,已不屬于“順風車”范疇。對網約車平臺來說,需強化“同一行程訂單合規性審核”,不能放任司機隨意組合獨享與拼車訂單,突破“順風車”“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本質。
誘導客人取消訂單 線下交易被查處
不久前,駕駛員陳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在泉州晉江國際機場下客。其中2名乘客原為其通過“哈啰”平臺接單,后經協商取消訂單,通過微信支付運費100元;車上另1名乘客為“嘀嗒”平臺訂單乘客。陳某某無法提供該車的出租汽車車輛營運證或其他有效證明。陳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證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其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依據《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對其處以人民幣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線下交易”是執法重點打擊行為,絕非規避監管的“捷徑”。本案中,駕駛員陳某某通過平臺接單后,誘導乘客取消訂單進行線下交易,其行為已從“合乘”徹底轉變為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營運”,此舉不僅面臨高額罰款,更使乘客脫離平臺的安全保障體系(如保險、行程追蹤、服務記錄等),一旦發生糾紛或事故,雙方權益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責任編輯:林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