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保障性住房(含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住房)收費優惠政策,福建省物價局昨日發出通知,明確了一系列房屋交易服務費減免政策。
通知明確,今后“房屋交易手續費”更名為“房屋交易服務費”(簡稱“服務費”),其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變,但有關收費減免政策按新規定執行。今后,我省將對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房改房,免收住房轉讓服務費。
除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住房外,其他拆遷安置房轉讓服務費仍按閩價〔2002〕房317號規定執行。因繼承、遺贈、婚姻關系等原因發生的住房轉讓免收住房轉讓服務費。對企業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涉及房屋交易的,房屋交易服務費減半收取,且最高收費金額不超過3萬元。小微企業住房交易服務費減免政策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執行。
凡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事業單位,其所屬房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撥過程中發生的權屬轉移,免收房屋交易服務費。住房租賃免收住房租賃服務費;非住房租賃服務費以每份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為一宗一次性向出租人收取,具體收費標準仍按閩價〔2002〕房317號規定執行;房屋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服務費。
省物價局規定,房屋交易機構應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方法、價格投訴舉報電話“12358”等,落實“陽光收費”各項規定,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海西地產網 魚灰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