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永春縣人民政府批準,永春縣國土資源局決定以 拍賣 方式出讓 1(幅) 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拍賣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和規劃指標要求 :
注:2013-22號地塊土地來源:農用地轉用\2013年第5批次\閩政地[2013] 25號。2013-22號地塊土地分類:城鎮村及工礦用地6542平方米。(耕地占用稅標準:耕地、園地:30元/㎡×用地面積;林地、其它農用地:15元/㎡×用地面積)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申請人可以單獨申請,也可以聯合申請。申請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申請人可單獨申請、也可聯合申請。
(二)報名時申請人在提交競買申請書時,應提交競買保證金不屬于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及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報名時申請人須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若申請人是法人單位的,應提供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若是委托代理的應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憑證。屬聯合競買的需提供《聯合競買協議》,聯合競買協議要明確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包括聯合各方的出資比例,明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的受讓人。申請人競得土地后,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在申請書中必須予以說明并明確新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
三、 本次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采用增價拍賣方式,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競得人。
四、 本次拍賣出讓的詳細資料和具體要求,見拍賣出讓文件。申請人可于 2015年08月21日 至 2015年09月10日 到 永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掛組 獲取 拍賣 出讓文件。
五、 申請人可于 2015年08月21日 至 2015年09月10日 到 永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掛組 向我局提交書面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截止時間為2015年09月10日17時30分 。經審核,申請人按規定交納競買保證金,具備申請條件的,我局將在 2015年09月10日17時30分 前確認其競買資格。
六、 本次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活動定于2015年09月11日16時00分 在 永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室(一) 進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1、具體的規劃用途及詳細經濟技術指標按永春縣住建局《關于下達永春縣2013-22號地塊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的通知》(永建規〔2015〕123號)文要求執行,供地方式按現狀供地(地形地貌以公告之日起的土地現狀為準),交地工作由坑仔口鎮人民政府負責。
2、競得人應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與坑仔口鎮人民政府簽訂《安置房回購協議》。項目開發建成后,競得人應優先提供如下安置:回購安置套房約52套,建筑面積約5800㎡,非電梯房回購價1053元/㎡(不含稅);回購安置店面5間,建筑面積約為300㎡,回購價3500元/㎡(不含稅);回購安置儲藏間52間,建筑面積約為230㎡,回購價1500元/㎡(不含稅);另需要無償提供第二層商場1200㎡用以安置玉西村舊村部及舊會場。
3、建設期限自土地出讓合同簽訂起12個月內動工,24個月內竣工,土地成交之日為合同簽定日期。
4、本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受讓人,不設保留價。
5、競得人應自競得之日起30日繳清全部土地出讓金,該土地出讓金不包含契稅、耕地占用稅、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稅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稅費由競得人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另行繳納。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在成交后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定金抵交土地出讓金。未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在出讓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坑仔口鎮人民政府以現狀條件(地形地貌以公告之日起的土地現狀為準)在競得人交清土地出讓金時交地。
6、永春縣國土資源局憑成交確認書、繳款憑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手續給予辦理用地手續,永春縣住建局憑成交確認書、繳款憑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手續給予辦理建房手續。根據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06〕114號)、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規范(試行)》(閩國土資綜〔2006〕272號)的規定,申請人競得土地后,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按合同約定時間交清土地出讓價款,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新公司注冊登記手續。永春縣國土局可以根據中標結果與競得人先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競得人按約定辦理新公司注冊登記手續后,再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7、競得人沒有按規定交清土地出讓金及辦理有關手續視為競得人違約,除取消其保證金外,還應負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應當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競得人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出讓金,從期滿次日起每日按欠繳款項的1‰加收違約金,出讓金超過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讓人可解除出讓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除取消其保證金外,還可要求競得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8、申請人須全面閱讀有關出讓文件后再提出申請,申請一經受理確認后,即視為競買人對出讓文件及地塊現狀無異議并全部接受,并對有關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9、永春縣國土資源局對本《公告》有解釋權。
八、 聯系方式與銀行帳戶
聯系地址:永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掛組聯 系 人:周女士
聯系電話:23716196
開戶單位:永春縣國土資源局,永春縣國土資源局,永春縣國土資源局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永春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縣支行,永春縣農村信用聯社營業部
銀行帳號:35001656507050001717,13570101040021285,9071010010010000037319
永春縣國土資源局
(海西地產網 翁琳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