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福州市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簡稱《意見》),明確在本市范圍內取消商品住房限購措施,無需提供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此外,購房人償清購房貸款后,再次申請貸款購房的,按首貸認定。該《意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優惠政策有效期1年。
購買首改房按首套房認定
《意見》提出,對首次和改善性購房需求予以切實保障,提供稅收等優惠措施。根據《意見》,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第一次以市場方式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為,包括從省外引進的專家學者,總部經濟企業派駐入閩人員,從省外投靠在閩子女的父母等人員,進城經商、務工的農業轉移人口,大學畢業生,成年子女等首次購買商品住房。
首次購買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簡稱“首改房”)是指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而再次購買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為。
購房人住房套數認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繼承房、受贈房、征遷安置房和已償清貸款的二手住房。居民家庭擁有的住房套數只在購房所在地房屋登記機構查詢。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查詢證明只載明購房人擁有一手住房的套數情況,根據本實施意見對居民家庭擬購買住房(含二手房)是否符合首套房條件予以確認并出具證明。家庭購買首改房按首套房認定。
首套房提供稅收等優惠 發展二手住房市場
對家庭購買首套普通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稅按1%稅率征收;面積在90平方米~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稅按1.5%稅率征收。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遷戶,購買一套商品住房的給予免征契稅,購買多套商品住房的,其購房款與貨幣補償金額(含區位補償、舊房補償、貨幣補償獎勵、搬遷獎勵等)等額部分給予免征契稅。
《意見》還提出,發展二手住房市場,個人轉讓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個人轉讓住房時,其轉讓住房的原購房時間按以下方式認定: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以網簽時間為準,未實行網簽的商品房項目以紙質合同申請登記備案(或預告登記)的時間為準;購買二手房的,以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間為準;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產的以法律文書中記載的合同訂立時間或拍賣時間為準;特殊情況的,應提供能夠證明購買時間的有效憑證作為依據(如銀行進賬單等)。
此外,住房公積金在確保資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優先滿足公積金繳存職工首次利用公積金貸款的購房需求。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合理利用“公轉商”、財政借款等融資方式,緩解公積金信貸資金壓力。
福州范圍取消限購 無需提供納稅或社保繳納證明
《意見》提到,在福州市范圍內取消商品住房限購措施。在該市范圍內購房辦理簽約(網簽)、貸款、產權登記等手續時,無需提供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此外,購房人償清購房貸款后,再次申請貸款購房的,按首貸認定。金融機構在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規定的低限執行。
優先滿足個人首次購買 普通住房貸款需求
《意見》指出,各商業銀行要增加住房開發貸款供應,并向商業銀行總行積極爭取開發貸款額度,優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開發項目合理資金需求,進一步提高開發貸款授信審批效率。對達到授信條件的開發貸款,及時發放,促進增加房地產市場供應。
各商業銀行要努力配足個人住房貸款額度,優先滿足個人首次購買普通住房貸款需求,落實好人民銀行關于支持合理住房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加快受理、審批、發放個人住房貸款,不壓單、不壓貸。異地購房者可以在購房所在地商業銀行辦理住房按揭貸款,各商業銀行應當支持。
此外,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納入企業資金應急處置機制的協調范圍。對在建或已預售的房地產項目出現資金風險的,建立政府、房企、銀行、承建商的合作協調機制,按照“分類處置”原則,一企一策,通過重組等手段實施幫扶,促進項目建成銷售,化解風險。對兼并重組的有關房地產企業和項目,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提供融資支持和相關金融服務。
(海西地產網 吳淑惠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