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房屋,不是隨便就可以對外出租的。12月22日,記者從市住建局獲悉,繼日前泉州住建局下發通知、要求加強和規范住房租賃工作后,近日,《泉州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規定(試行)》也已出臺,并從2021年元旦起施行。根據規定,單位或個人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必須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同時,雜物間、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出租人:
七類房屋不得出租
根據《規定》要求,存在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一是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是存在違法建設情形,包括違規加層擴建、擅自分隔、擅自改變和破壞房屋承重結構或開挖地下空間的;
三是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在同一建筑物內,或未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的;
四是與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在同一建筑物內,非居住部分與居住部分未按照標準要求進行防火分隔、未分別設置獨立樓梯等疏散設施的;
五是滅火系統、疏散通道、電動自行車充電裝置等設施未達到消防規范要求的;
六是將廠房、商場等非居住建筑違規改變房屋用途作為居住場所的;
七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出租人出租居住房屋,應以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廚房、衛生間、客廳、陽臺、雜物間、車庫、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租賃企業:
杜絕“高進低出”“長收短付”
對于房屋租賃企業,泉州住建局的通知中專門具體明確,對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或個人,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凡未按要求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未進行房屋租賃備案登記,經責令限期改正但不改正的,要聯合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同時,要求租賃企業要實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共享租賃住房信息,堅決杜絕“高進低出”“長收短付”(如對房東月付,要求租客季付、半年付、年付,發生“爆倉跑路”后損害租客利益),以及“違規租金貸”等行為。嚴禁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自行承接住房租賃業務。
而《規定》還要求,租賃企業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并將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寫入租賃合同示范文本,規范租賃各方的消防安全行為。
承租人:
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
對于承租方,《規定》也要求,承租人必須遵守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按照規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規范用火、用電、用氣,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設備。
包括承租者在內,居住房屋租賃各方市場主體違反《規定》的,由住建、城管、應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納入行業信用體系“黑名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