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永春縣人民政府批準,永春縣國土資源局決定以 拍賣 方式出讓 2(幅) 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拍賣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和規(guī)劃指標要求 :
注:2013-169號、2013-170號地塊土地來源:農用地轉用/2014年第1批次/閩政地〔2014〕491號。 2013-169號地塊土地分類:耕地6927平方米、其他農用地846平方米、建設用地11362平方米。 2013-170號地塊土地分類:耕地878平方米、園地1235平方米、林地364平方米、其他農用地194平方米,建設用地9150平方米。(耕地占用稅標準:耕地、園地:30元/㎡×用地面積;林地、其它農用地:15元/㎡×用地面積)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可申請參加,申請人可以單獨申請,也可以聯(lián)合申請。申請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報名時申請人在提交競買申請書時,應提交競買保證金不屬于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及商業(yè)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報名時申請人須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若申請人是法人單位的,應提供有效的《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若是委托代理的應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憑證。申請人競得土地后,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fā)建設的,在申請書中必須予以說明。
三、 本次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采用增價拍賣方式,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競得人。
四、 本次拍賣出讓的詳細資料和具體要求,見拍賣出讓文件。申請人可于 2016年05月03日 至 2016年05月23日 到 永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掛組 獲取 拍賣 出讓文件。
五、 申請人可于 2016年05月03日 至 2016年05月23日 到 永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掛組 向我局提交書面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05月23日17時30分 。經審核,申請人按規(guī)定交納競買保證金,具備申請條件的,我局將在 2016年05月23日17時30分 前確認其競買資格。
六、 本次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活動定于2016年05月24日16時00分 在 永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室(一) 進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1. 具體的規(guī)劃用途及詳細經濟技術指標按永春縣住建局《關于下達永春縣2013-169號地塊用地規(guī)劃設計條件的通知》(永建規(guī)〔2015〕140號)、《關于下達永春縣2013-170號地塊用地規(guī)劃設計條件的通知》(永建規(guī)〔2015〕141號)文要求執(zhí)行,供地方式按現(xiàn)狀供地(地形地貌以公告之日起的土地現(xiàn)狀為準)。交地工作由桃城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 2. 建設期限自土地出讓合同簽訂起12個月內動工,36個月內竣工,土地成交之日為合同簽定日期。 3.本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受讓人,不設保留價。 4.競得人應自競得之日起30日內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含競買保證金,下同),自競得之日起90日內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價款不包含契稅、耕地占用稅、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稅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稅費由競得人按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另行繳納。 5.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在成交后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定金抵交土地出讓金。未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在出讓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桃城鎮(zhèn)人民政府以現(xiàn)狀條件(地形地貌以公告之日起的土地現(xiàn)狀為準)在競得人交清土地出讓金時交地。 6.永春縣國土資源局憑成交確認書、繳款憑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手續(xù)給予辦理用地手續(xù),永春縣住建局憑成交確認書、繳款憑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手續(xù)給予辦理建房手續(xù)。 7.根據(jù)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試行)》(國土資發(fā)〔2006〕114號)、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規(guī)范(試行)》(閩國土資綜〔2006〕272號)的規(guī)定,申請人競得土地后,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fā)建設的,應按合同約定時間交清土地出讓價款,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新公司注冊登記手續(xù)。永春縣國土局可以根據(jù)中標結果與競得人先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競得人按約定辦理新公司注冊登記手續(xù)后,再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 8.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應當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競得人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出讓金,從期滿次日起每日按欠繳款項的1‰加收違約金,出讓金超過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讓人可解除出讓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除取消其保證金外,還可要求競得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9.申請人須全面閱讀有關出讓文件后再提出申請,申請一經受理確認后,即視為競買人對出讓文件及地塊現(xiàn)狀無異議并全部接受,并對有關承諾承擔法律責任。如有疑問可以在出讓活動開始日以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永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掛組咨詢,咨詢電話:0595- 23716196 ,傳真:0595-23862728。 10.永春縣國土資源局對本《公告》有解釋權 。
八、 聯(lián)系方式與銀行帳戶
聯(lián)系地址:永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掛組
聯(lián) 系 人:周女士
聯(lián)系電話:23716196
開戶單位:永春縣國土資源局,永春縣國土資源局,永春縣國土資源局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永春支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縣支行,永春縣農村信用聯(lián)社營業(yè)部
銀行帳號:35001656507050001717,13570101040021285 ,9071010010010000037319
永春縣國土資源局